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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簽訂地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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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簽訂地起訴嗎?

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簽訂地起訴嗎?

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簽訂地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後,要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麼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裡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於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

二、合同生效期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

在當代的社會,合同簽訂那麼應當嚴格的按照合同內容履行,否則合同簽訂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同時還需要進行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簽訂之後發生一些糾紛,那麼就應當按照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