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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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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

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

合夥合同糾紛一般表現為合夥協議糾紛,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協議。若因合夥合同引起的糾紛,首先應當審查該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則進一步注意合夥人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關於合夥期限、入夥、退夥的約定等。

二、合夥合同糾紛中的合夥協議有效與否判定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存在以上情況的合夥協議無效,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同時也不保護無效合同。需要注意合夥協議的性質屬於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不得約定一方當事人只享受利益或者只承擔風險。

三、合夥協議的特殊規定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