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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糾紛申訴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94W)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申訴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糾紛申訴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糾紛申訴規定是如果是發現不動產登記資訊錯誤的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申訴。不動產抵押是在不動產上設定負擔,直接關係交易第三人和後位抵押權人的利益,為了便於第三人與抵押人進行交易時作出合理預期,避免遭受損害;也為了方便債權人檢視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抵押權的優先順位,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抵押擔保,設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登記。

民法典》中對抵押登記的相關規定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規定,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為: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二、不動產登記規定是什麼?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更正登記,是指消除不動產登記薄中的登記錯誤,建立正確登記的一種不動產登記,其與變更登記有著明顯的區別,變更登記不以登記薄中的錯誤登記為前提。

權利人或者是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不動產登記簿上面記載的一些資訊存在錯誤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的,同時如果不想通過更正登記這樣的一種方式來更改錯誤的話,也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申訴,這是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具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