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登記糾紛起訴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訴處理不動產登記糾紛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籤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影印件)。包括下列證據:
(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
(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
(4) 其他可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
(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影印件。
不動產登記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起訴狀中應該包含的基本內容是程式法明確規定的,可是起訴狀當中的詳細內容還是要根據不動產登記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寫的,比如事實與理由的部分寫法沒有什麼固定的模式,但必須要跟實際情況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