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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糾紛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糾紛 閱讀(5.22K)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動產登記糾紛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不動產物權產生糾紛,請求返還財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典》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而對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則不適用訴訟時效。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不動產糾紛管轄原則是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1、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不動產登記糾紛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動產的物權產生的糾紛適用於專屬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未進行依法登記的不動產,不具有物權,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不動產合同糾紛的,適用於一般的管轄規定,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