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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報酬支付標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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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報酬支付標準有什麼

行紀合同報酬支付標準有什麼

行紀合同的報酬標準應先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中的執行,無約定的,依習慣確定。習慣上行紀人的報酬多以其所為交易的價額依一定比例提取。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託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

(2)因委託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託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

(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如有國家規定,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於委託事務完成之後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執行,如果寄售物品獲得比原約定更高的價金,或者代購物品所付費用比原約定低,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特徵

第一,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為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第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第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第四,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第五,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為有償的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一般行紀人可以獲得的報酬需要根據行紀合同當中的有關約定進行。如果行紀人只完成了部分的義務的話,那麼就只能根據已履行部分進行支付報酬。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行紀人在完成義務時所產生的行紀費用由行紀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