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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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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檔案,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如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處罰?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公司是不可以不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除非是勞動者的某些所作所為的確給公司的利潤帶來了重大的損失。其他情況下,就算職工在離職的時候沒有按照正常的離職流程來處理,比如說是自離的,公司都不能直接把職工當月的工資給扣下來的,如果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話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