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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銀行不良債權轉讓

債務債權 閱讀(2.97W)
財政部銀行不良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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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不良債權是否有效

回答"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不良債權是否有效"的答案如下:銀行將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存在如下法律障礙:第一,受讓方主體資格存在障礙。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放貸收息是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利。因此,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上述規定均明確指出,貸款等金融業務只能由具有特許資格的金融機構來經營,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如商業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該受讓方因不具有金融業務資格,違反了國家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第二,可能構成企業間借貸。如果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則受讓債權的企業成為新的債權人,對原借款人享有債權,原來貸款合同的主體將變更為非金融機構,將構成企業間借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指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如果認定商業銀行與非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將與“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規定相悖。由此導致銀行向其他非金融企業轉讓債權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