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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土地買賣陰陽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合同糾紛 閱讀(2.41W)
民法典規定土地買賣陰陽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民法典規定土地買賣陰陽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土地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標準是:土地買賣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被認定為無效;土地買賣陰陽合同中的陰合同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被認定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遭遇陰陽合同怎麼辦

如果由於中介的原因簽訂的陰陽合同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要注意以下三點才能讓中介承擔責任:

(一)法律上要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了陰陽合同,才會有責任問題,證據主要指中介在過戶價格確認書或補充協議上簽字或蓋章,或者同時在預約和現售上蓋章但兩份合同差價懸殊。

(二)即便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陰陽合同,但現有民事、刑事法律對於中介這一行為並無明確規定,僅有行業規範和行政性處罰規範,故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中介因協助避稅而承擔責任,最多是依職權建議有關機關追繳稅款和進行行政處罰

(三)行政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有權對參與陰陽合同的中介進行行政處罰。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一般來說,陰陽合同是為了逃避債務而簽訂的,而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一般都是虛假的合同,會減少合同金的額度。並不是合同當事人真是想表達的意思,所以一般養合同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簽訂陰陽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