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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應如何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9.37K)

合同無效,最直接的法律後果便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合同履行效力無從產生。但是,此情形下當事人之間還是可能存在其他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民法典》第157條之文義,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可能為財產返還、折價補償或損害賠償。

民法典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應如何規定?

1、財產返還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是一種恢復原狀的責任形式,並不是一種過錯責任,不要求返還財產的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要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因無效的合同關係取得、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因合同無效後喪失合法依據,應當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

對於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1)返還財產的範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3)返還財產是以財產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的。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如果原物是不可替代物,則應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或折價補償。

2、折價補償

本條中規定對於“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並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並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

3、損害賠償

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凡是因合同的無效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雙方如果訂立了買賣合同,出現了某些事由導致了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結合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處理辦法,儘量降低自己的損失,實現合同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