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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仲裁審理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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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的仲裁審理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的仲裁審理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而特殊合同糾紛,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申請訴訟的期限為4年。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物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或者選擇訴訟解決或者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這兩者都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途徑。不管是選擇訴訟還是選擇仲裁,都有一個時效的問題。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按照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時間,一般來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或者是由被告所在地執行,這個雙方也是可以協商的,希望大家明白。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協商不能處理的情形的時候,是要及時的訴諸於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