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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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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經濟的發展速度是高速並且保質保量的,現在我國的金融服務已經落實了很多重要的戰略體系,並且隨著我國對金融工作不斷的優化結構,在科技創新和實體經濟共同發展的過程當中,股東持有股權的方法更加靈活,因此引發的股權糾紛也比較多一些。其中有些股東可能不太瞭解,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時效為兩年。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歷義務,其他股東或公司要求其補足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公司章程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於違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是對公司侵權行為,公司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股東因此提起代表訴訟的,亦適用該規定。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取得公司對其股東身份的確認,股權受讓人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

二、股權糾紛規定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一)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

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記載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範,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並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援。

6、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8、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檔案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規定的是兩年,並且針對股權糾紛的具體的原因訴訟時間的起算時間也是有規定的。另外各位出資者在引發了股權糾紛以後一定要選擇比較合適的解決辦法,有時候股權糾紛如果不能妥善的處理好的話,很有可能給公司造成的實際影響就是毀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