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那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什麼時候作出來

合同糾紛 閱讀(1.18W)

一、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什麼時候作出

那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什麼時候作出來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慾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合同法中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於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的影響,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

要約撤銷的效果相當於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要約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

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確定了承諾期限,就等於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實踐中對於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的表示:“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對方答覆為止。”“這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稱:“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僅僅這樣表述,不能認為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為,要約本身就是確定的。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並不等於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時間內未作答覆,要約自動失效。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一般來說,要約中要求受要約人以行為作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就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像“款到即發貨”、“如同意,請儘快發貨”等。除了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以外,還有一個並列的條件,就是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準備。比如,購買原材料、辦理借貸籌備貨款等。

二、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綜上所述,這個撤回要約就是該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想要其喪失法律效力並且要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當然這個要約要撤銷的話是要符合法律上一定的條件的,而且一旦做出要約撤銷這個決定之後就得要及時給對方做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