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要約的構成要件:
1、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作出:對特定人(到達瞭解時生效);對不特定人(作出時生效)。
3、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並標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
4、內容具體而確定,具體:必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確定:內容明確,而非含糊不清。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
不同於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於要約生效之後,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還有一種就是要約人明示不可撤銷的要約也不得撤銷。
綜上所述,這個要約撤銷是指撤回要約要阻止要約生效的,是要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才可以撤回要約的,而要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了之後要阻止這個要約的法律效力生效,但這個撤銷的通知須於相對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到達相對人,所以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