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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當事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分割前作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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