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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違約金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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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合同中的違約金相關條款

銷售合同違約金條款有哪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以上就是銷售合同違約金條款的相關內容。在訂立銷售合同時,雙方應就違約應賠償的違約金進行約定.如果一方有違反合同的行為,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低或者過高,與當事人所遭受的損失差距過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定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