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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嗎

合同糾紛 閱讀(2.36W)

一、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嗎?

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嗎

1、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繼續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合同法》107條就將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加以規定,只有合同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我國合同法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合同法》中的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物件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

強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據《合同法》93條,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法》110條,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履行。

二、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

關於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繼續履行,這個問題屬於合同解釋問題。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並且根據合同法第112條,並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並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麼,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並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援。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

以上就為大家解決了違約方同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履行合了嗎的問題,關於這方面主要還是根據具體的合同來決定的,不同的情形下處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大家可以瞭解一下。在實踐中,根據當事人的的意思,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