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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解除權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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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解除權是怎樣的

行紀合同解除權是怎樣的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紀合同的格式

行紀合同

合同編號:

行紀人: 簽訂地點:

委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買入(賣出)的貨物、數理、價格:

貨物名稱 商標或品牌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質量標準 包裝要求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委託人將委託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三條 行紀人將買入的貨物交付給委託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 委託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第五條 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條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行紀人 日期:年月日

委託人 日期:年月日

三、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行紀合同的委託人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

4、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是屬於雙務合同,在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行紀合同是可以隨時進行解除的,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有管轄許可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不動產權的起訴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