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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條款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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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條款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不可抗力條款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不可抗力條款的認定依據是民法典,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在合同中,通常可以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一般應規定的內容有:

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民法典僅規定要“及時”通知,合同當事人可約定具體的期限。

2、出具的證明檔案及證明機構。

3、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所謂不可抗力,在中國《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範圍內的財產損失時 ,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係。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範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民事合同在簽署之後,難免會發生一些意外事故,對於任何人而言,若是其在簽署合同之後,沒有遇到不可抗力,同時也沒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就會被認定為是違法了合同的約定,由於此時會給對方帶來危害,故此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