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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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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應該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應該如何處理?

1、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確定不了,則債權人可隨時主張,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實際上,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買賣合同通常都具有哪些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6、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出賣財產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或賣方,接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或買方。在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最經常的出賣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紀人、代理人、擔保物權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對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並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當然,對某些特殊物為標的物的買賣,法律亦對主體進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組織還要受其經營範圍的限制。

不管是公民、還是單位等與他人簽署買賣合同之後,賣方都有權向對方要求支付一定數額的借款,若是在簽署的合同之中,對價款的支付期限並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雙方可以協商後簽署補充協議。根據規定,如果協商依舊無法確定,則需要按照交易習慣確定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