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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違約的型別

合同糾紛 閱讀(2.91W)

合同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約定,構成雙方違約根據不同的情形我們將雙方違約劃分為不同的型別,那麼實踐中,雙方違約有哪些型別呢?小編將在接下來的文章中為您詳細介紹。

雙方違約的型別

雙方違約的型別:

1、在雙方所負義務無牽連性的情況下構成的雙方違約,亦即,雙方互負的合同義務是彼此獨立的,其各自違反這些互負獨立的義務不產生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只能用雙方違約來解決。
  2、在雙方互負的合同義務不具有對價性時的雙方違約。對於何為對價,學說上有多種解釋。一般認為對價問題原則上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同時法律要求雙方在財產的交換尤其是金錢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顯失公平的後果。在雙方當事人所負義務不具有對價性時,不產生履行抗辯權,此時,如果雙方都沒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要求的,則往往產生雙方違約。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部分違約但並未導致合同落空時,他方以此為由終止履行義務而構成的雙方違約。二是當事人雙方分別違反不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所產生的雙方違約。在合同義務群中,存在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的區別,不同型別的義務對當事人合同利益的影響是不同的,附隨義務、從給付義務的違反往往並不產生他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正當抗辯。三是一方當事人輕微違約,他方當事人終止履行義務而構成的雙方違約。一般來說,如果違約是輕微的,則它不能使受害方有理由拒絕進一步履行義務和提起全部違約的損害賠償訴訟。因此,在一方當事人輕微違約時,他方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也會產生雙方違約的問題。
  3、雙方當事人都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所履行的合同義務都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所產生的雙方違約。
  4、履行抗辯權消滅的情況下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產生的雙方違約。履行抗辯權屬於一時的抗辯權或稱為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卻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的行使,並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抗辯權因違約方的履行或提供擔保而消滅時,則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構成違約,從而產生雙方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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