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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的種類

合同糾紛 閱讀(2.68W)

一、什麼叫可變更合同?

可變更合同的種類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裡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②脅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⑤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撤銷權的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可變更合同具有哪些特點?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對社會,對他人無影響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則可以正常履行,視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4,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後生效。?

四、可變更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區別

一般的合同只能解除合同,而可變更合同則可以撤銷合同,那麼合同的解除和撤銷區別何在?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稱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為特別法定解除。

通過閱讀我們可以瞭解到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三類,都有其不同的特點,與一般的合同也有很大的區別。所以關於對可變更合同的種類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其實並不難解決。如果再以後的生活中再有類似的法律問題出現,您不妨來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以上就是我們的全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