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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的幾種情況分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6W)

一、變更合同的幾種情況分別是什麼

變更合同的幾種情況分別是什麼

合同的變更,從其原因與程式上著眼,在我國《民法典》上可有如下型別:

①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

②在合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成立的情況下,以及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場合,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變更合同;

③在情勢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④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⑤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徵:

①合同變更通常為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此外,合同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如情勢變更。

②合同變更只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合同的主體保持不變。

③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關係的全部變更。

④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談不上合同變更;合同已履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已消滅,也不可能變更。

⑤合同變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內容或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合同變更僅在變更的範圍內使合同原有內容消滅,而變更之外的合同內容繼續有效。合同的變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

三、合同變更的方式有什麼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變更適用《民法典》關於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希望變更合同內容的一方首先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該要約應包括希望對合同的哪些條款進行變更,如何變更,需要增加、補充哪些內容。對方收到後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覆對方,即為承諾,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補充意見,這樣雙方經過反覆協商直至達成一致。

最後,合同變更一定要採取法律允許的方式,並且雙方當事人都要表示同意變更合同,否則合同變更無效。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合同變更商議時要公平公正,不能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