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如何寫土地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49W)

一、如何寫土地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

如何寫土地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

土地租賃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有:

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稱,依照的法律;

2、土地的面積,位置資訊;

3、土地用途及承租方式;

4、承租經營期限;

5、承租金以及交付方式;

6、雙方權利義務;

7、合同轉租,合同變更和解除;

8、違約責任。

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二、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區別是什麼?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在日產生活中土地的租賃是非常常見的一種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土地的靈活管理,使土地的使用率達到最大化,並創造額外的增收。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雙方必須要針對協議的各項條款均達成一致,簽字後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