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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

合同糾紛 閱讀(5.19K)

違約損害賠償是為了彌補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所受到的損失,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風險。但是違約損害賠償完全只是依靠當事人約定嗎?在沒有違約賠償條款的合同中,當事人的損失又怎麼辦呢?本文將為您講述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

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

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有哪些?根據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分為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另外一種是合同沒有約定,但合同成立後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根據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損害賠償分為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兩類。
  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意義
  所謂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於損失的範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二是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於違約發生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違約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後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一種方法,其重要特點是有利於在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害時及時解決賠償的問題。在違約發生以後,實際損害的確定、特別是可得利益損失的確定非常複雜,而計算賠償數額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使訴訟時間延長。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就可以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補償,了結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同時,預定損害賠償條款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債務人起到一種督促作用,使之意識到違約發生後他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從而正確履行合同,而且這種約定賠償條款也有利於減少訴訟。當事人在違約發生後,可直接根據這一條款要求賠償,不必訴諸法院來確定賠償數額;並且,滿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認約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效力,也有利於鼓勵交易。因為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這一條款的存在,可以明確其未來承擔責任的範圍,使其意識到其所承擔的風險,這就減少了違約責任的不確定性,有利於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鑑於上述,約定損害賠償是各國合同法律都普遍承認的一種賠償方法,此種方式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當事人依法而自由設定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對債權債務自由作出安排和處分,亦可對違約的損害賠償問題事先作出安排。在賠償方法上,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把約定損害賠償放在首位加以規定,鼓勵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的計算辦法。
  約定損害賠償的效力
  中國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條款,且承認其在違約後產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認其效力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就有約定賠償條款的絕對自由。在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會濫用合同自由原則,約定過高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的約定變成了賭博;當事人也可能約定過低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形同虛設。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則的實現,應允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干預。


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有哪些

什麼是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