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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形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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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訂立的形式包括什麼?

合同訂立的形式包括什麼?

合同訂立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合同的訂立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意思表示真實的,無論採用的是何種形式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訂立由“訂”和“立”兩個階段組成。“訂”強調締約的行為和過程為是締約各方接觸、治商過程,包括締約各方的接觸、洽商並最終達成協議前的整個討價還價過程。此階段由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諸制度加以規範和約束,產生先合同義務及締約過失責任。而“立”強調締約的結果,指的是雙方合意的達成,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形成一致意見,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得以確定,簡言之,合同成立了。

二、訂立合同時需要滿足什麼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一)公平的原則

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凡是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願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於合同不同於行政調撥,一般來說它應是有償的。

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

(二)誠實信用的原則

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合同的訂立有很多的形式,但不論通過哪一種形式簽訂合同都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的。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要保證必要條款完整並且每一項條款都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且合理合法的,雙方在簽署合同後需要簽字或者蓋章,這樣的合同才能正常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