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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相對人和行為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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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的相對人和行為人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中的相對人和行為人的區別是什麼?

這兩者的法律概念不同,合同相對人是指在合同關係中,雙方存在著利害關係的對立人。合同相對人必須符合能夠成為合同主體的條件,否則合同可能無效。其中合同相對人應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如果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能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純獲利合同則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

行為人就是實施行為的人,這並不是一個完整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對於行為人還需加限定條件才能有法律意義。

二、合同相對性的內容有什麼?

1、主體相對

即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係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係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

另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內容相對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為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

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可以引申出幾個具體規則。

一是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三是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3、責任相對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

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相對人和合同行為人的法律概念不同,合同相對性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方面是合同的主體相對性,第二方面是合同的責任相對性,第三方面是合同的內容相對性。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