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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責任承擔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49W)

一、懸賞廣告的責任承擔有哪些

懸賞廣告的責任承擔有哪些

懸賞廣告的責任承擔有懸賞廣告的釋出對廣告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廣告人不能隨意撤銷懸賞廣告。但懸賞廣告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以行為人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為條件。當行為人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時,其享有報酬請求權。

當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應分別情況,具體對待:

第一,數人分別先後完成指定行為的,應以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權。如果廣告中除規定完成指定行為外,尚須通告廣告人的,則以通告到達的先後為準。完成指定行為有時間限制的,以於該期限內最先完成指定行為的人為請求權人。

第二,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指定行為的,各有以平等的比例分受報酬的權利。如果報酬性質為不可分的。

第三,數人協力完成指定行為,除廣告人特別禁止協同完成時外,則為對於一債務的多數債權人。報酬為可分的,行為人可約定分割,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時,按其協力程度進行分配。但如果廣告中明確僅允許由一人單獨完成指定行為而禁止協同完成時,則協同完成人均無報酬請求權。

二、懸賞廣告成立要件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因此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必須採用廣告的方式為之,因此屬要式法律行為。但究竟何為廣告,應依一般社會公眾之觀念判斷之。民法上最簡易之判斷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如果該意思表示是向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人發出的,則難稱其為懸賞廣告,只能視為一般之要約。至於廣告的方法,無論是採用文字廣告,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在廣告欄內、電線杆上張貼廣告,在公共車輛、場所內懸掛廣告等,還是口頭廣告,如通過收音機、有線廣播播發或口送宣傳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瞭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一定行為,各國民法上並無嚴格限制,不僅指積極的作為,如尋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3.須完成一定的行為。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對行為是否完成的認定,應依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指定的行為是對廣告人報告一定事項的行為,或廣告含有須將完成行為的事實告知廣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達廣告人時,才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有人認為,不必將給付一定報酬作為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一,懸賞本身就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意思表示。至於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為後,是否接受這種給付是行為人的權利;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對懸賞廣告的酬金給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須對懸賞廣告的內容是否違背國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三,懸賞酬金是懸賞廣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缺少懸賞報酬給付,在理論上也抹殺了將廣告分為普通商業廣告和懸賞廣告的法律意義。關於懸賞廣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對人的報酬請求權,此與一般債權關係並無不同。

如果當事人釋出了懸賞廣告的話,首先需要承擔的責任是該懸賞廣告以及具備了法律約束力了,是不能夠隨意進行撤銷的。其次就是涉及到對行為人報酬的支付,因為在懸賞廣告當中,如果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的話,那麼合同就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