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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糾紛中主要的風險因素有哪幾種?

合同訂立 閱讀(2.57W)

在來料加工的合同中,一些工廠由於忽視合同訂立的若干環節,結果在合同履行中產生諸多矛盾。為了避免縣官糾紛,就需要對合同的注意事項有所瞭解。那麼,加工合同糾紛中主要的風險因素有哪幾種?關於詳細解答,小編將會在下文中詳細講述。

加工合同糾紛中主要的風險因素有哪幾種?

加工合同糾紛中主要的風險因素有哪幾種?

承攬合同是市場交易活動中適用非常廣泛的一類合同形式,亦是各類商事主體為滿足生產、生活所需而經常採用的一種法律手段,而商事審判又和商事活動存在關聯,因此,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有較大比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下面主要分析介紹一下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法律風險提示:

1、質量條款必須明確具體

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後患無窮。質量條款要約定明確仔細。如關於成品的厚度,要約定以成品哪個(些)點的測量為準,是測量某一個點還是測量幾個點;是取平均值還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標準誤差率是多少;質量驗收時期及次品處理(是拒收還是降低加工費)---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約定明確具體到位,不要遺漏任何細節。

如果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2、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方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承攬方應該提高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3、關於留置權的變通

承攬合同可產生法定的留置權。為此,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自己因資金週轉不靈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帶來的連鎖風險。為此建議定作方在資金週轉困難時期,除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延長外,還可以另行約定承攬方不得行使對加工後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權。因為合同法有規定,當雙方另有約定承攬方不行使留置權時,從其約定。

4、交貨方式

加工後的成品,一般有兩種交貨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攬方倉庫提貨,二是由承攬方送貨到雙方指定的地點。定作方提貨和承攬方送貨兩種方式在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有很大的區別。為此,雙方應慎重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攬方應在訂立合同時合理的預見

“定作方依法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中途變更承攬要求”所帶來的損失及評估,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裝置組織加工。

6、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予以認真審議

但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由此將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窩工、裝置租賃、生產線閒置等相關損失。

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一般而言,加工合同以上一些風險因素的避免需要生產廠家在實踐中建立相關完備的管理制度,並且需要樹立良好的合同意識,以此來降低經濟合同中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