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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定金?

合同訂立 閱讀(3.09W)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定金?

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定金?

1、雙方有約定的情形下可以收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對於約定了定金的情形,後期若是收取了定金的一方違約,那麼另一方不能獲得要求返還定金、又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3、可以返還定金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簽署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項

1、謹慎訂立定金條款

一般來說,在購房合同中有著已經規範過的定金條款,但是並不具有強制性,只具有指導性,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如果買方覺得有特別的定金條款需要進行約定,並且獲得了賣方同意,那就可以寫入協議當中。

2、註明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買賣雙方要記得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因為並不是說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要適用定金罰則。當賣方拒絕履行債務,賣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是賣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達到等情況,可以用定金罰則進行懲罰,但是如果買方只是晚了幾天支付房款,那就不適宜用定金的罰則規定。

3、瞭解合同履行能力

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買賣雙方應該在完成定金支付之前,就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買方認為自己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那就不要交定金,因為一旦支付了定金,合同就會生效,買房就需要承擔責任。

4、分清定金和預付款

預付款同樣是預先支付,但它的性質與定金完全不同。預付款是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不起擔保債務履行的作用,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預付款可以抵衝損失賠償,並且不存在罰則問題,所以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

5、全面瞭解房屋狀況

購房者在看房時要全面瞭解房屋狀況,包括房屋本身的結構、裝修、戶型、樓齡,周邊配套、市政設施、物業管理水平等等。另外,還要檢視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管理費等費用是否已繳清,對於拖欠的費用如何解決等問題,等看好了房再考慮是否支付定金。

6、謹防掉進定金陷阱

購房者在簽訂定金協議時要注意檢視內容,防止某些中介或者賣方利用定金和濫用定金條款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此外,有的中介或者賣方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買方違約,因此要多加小心。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公民、單位或者是單位與單位之間,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一方合同當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對於已經支付了定金的情形,若是後期收取定金的一方並沒有違約,一般定金不會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