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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不追認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4.62K)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一種意見認為應由行為人履行,即承擔有效合同的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對被代理人無效,對行為人也無效。

無權代理不追認法律後果是什麼?

應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合同行為屬表意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其名義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故被代理人沒有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對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合同由行為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人訂立,但行為人並非合同規定的當事人,故也不應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

被代理人不追認的法律後果是,合同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般違約責任要求合同是有效的

無權代理未經追認的法律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型別,而且每種型別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為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民事代理的行為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國的代理人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在一個月內對合同進行追認,合同追認後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我們遇到了相關的民事代理的行為的,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