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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無權代理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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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無權代理後果是什麼?

法律上無權代理後果是什麼?

(一)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

(二)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三)無權代理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零三條【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義務是什麼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本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錶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最後,無權代理是在沒有代理權的基礎上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權力,無權代理並不是代理的種類,無權代理擁有代理的表象但是缺少代理的實質內容,很多人會選擇無權代理是為了擁有代理的表象,而實際的代理權力還是由實際的控制人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