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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合同訂立 閱讀(2.6W)

伴隨著網際網路經濟的高速發展,在版權上著作權的侵權事件也越來越多,很多人的版權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也越來越重視在著作權的權利保護,這就無可避免會造成一些在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事件,那麼一般發生哪些行為可以說是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其解決途徑又是如何呢?

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一、著作權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依《合同法》的規定,著作權的違約責任承擔不以過錯為要件,採取的是無過錯責任的立場。也就是說只要存在違約行為,並且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就應當對其違約行為負責。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繼續履行。也就是強制實際履行,指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全面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形式。但繼續履行也有限制,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則不能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債務: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賠償損失。指違約方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的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賠償範圍可以包括間接損失。

3、支付違約金。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約後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貨幣的責任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4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定金責任。定金既可以作為擔保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例如在出版合同中,雙方就可以約定出版者向作者支付定金作為按期出版作品的擔保,如果出版方不能按期出版該作品,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作者不願意出版其作品了,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著作權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著作權合同糾紛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的爭執。

根據的規定,解決著作權合同糾紛有以下三個途徑:

1、調解。發生合同糾紛,任何一方都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2、仲裁。發生著作權合同糾紛後,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著作權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訴訟。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如果在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產生糾紛的話,當事人可以自行私底下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就需要向上級機關或者國家公認的著作權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通過合理的法律手段才能更好的保障著作權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