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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違約責任調整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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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調整,指的是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而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基於公平原則,會對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進行適當的調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實際承擔違約責任時,基於公平原則對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具體調整。

民法典合同違約責任調整規定有什麼?

(一)違約責任的一般調整

1. 發生不可抗力對違約責任的調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各種違約責任的具體調整

對繼續履行這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調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即被違約方不得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被違約方可以請求第三人履行,並請求違約方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2. 對賠償損失這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進行調整

(1)違約後賠償損失的範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即請求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義務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違約後賠償損失的範圍受減損規則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3)違約後賠償損失的範圍受損益相抵規則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3. 對違約金的調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其中“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4. 對補救措施這種違約責任形式的調整

補救措施是指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即補救措施的適用需以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民法典第510條仍無法確認違約責任為前提。且不就措施可以與損害賠償並用,以實現公平合理地承擔違約責任。

5. 對定金這種違約責任形式的調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即為了使違約方承擔合理恰當的責任,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時,被違約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總而言之,違約責任調整,指的是基於公平原則,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形式進行的干預。在實際承擔違約責任時,一是由於發生不可抗力應對違約責任進行適當調整,以使合同當事人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二是基於公平原則對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具體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