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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5.01K)

一、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3.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許流通的財產,且不能被消費的特定物。

4.租賃合同是主體範圍相當廣泛的合同.

5.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係,又引起特權法律關係,即導致承租人獲得特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二、租賃合同的期限

原則上由租賃協議的當事人約定。然而,為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即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租賃期)為20年。如果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為20年。不過租賃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續訂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過20年,此20年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我國《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期限;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的習慣來確定;如仍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過,對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若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作了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租賃合同仍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租賃關係中,因為實際租賃物的不同,可以將租賃合同分為不同的型別,其中就包括了房屋租賃合同、車輛租賃合同、裝置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場地租賃合同等等。最常見的可以說就是房屋的租賃合同了。而作為租賃合同,其實都是具有統一的特徵,包括屬於雙務合同,同時也是諾成合同。而在租賃期限上面,法律中規定最長的租期為20年,但是允許當事人之間續簽,這樣也就可以延長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