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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違約方解除合同多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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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580條——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認

民法典違約方解除合同多少條?

《民法典》第580條規定: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增加了違約解除時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場合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違約行為而發生的,並非因合同解除才產生,損失賠償的物件是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失,合同解除與損失賠償都是違約的救濟措施。因而在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失賠償可以並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應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獲得的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方是能夠解除合同的,雖然屬於當事人之間的契約,主要是根據法律的效力進行穩固,實質上個人意願佔很大的比例。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