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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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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標的內容包括哪些

合同標的內容包括哪些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

1、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以下4類

(1)有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

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有哪些限制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有以下限制:

1、標的物應為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

出賣人應對其出賣的標的物有處分權,這是現代各國買賣合同中的一般原則,出賣人有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

(1)標的物歸出賣人所有;

(2)出賣人有權處分。

這是指出賣人雖然對出賣的物不享有所有權,但其依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法律的規定可以出賣該標的物,否則就難以實現買賣合同的目的。

2、標的物須為非限制流通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專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產。專屬於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以及專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荒地、灘塗、土地所有權等,不得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2)受國家保護的珍貴動、植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與《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如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需要收購的,須經法律規定的主管機關批准。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野生保護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野生保護植物的,須經省級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批准。

(3)偽劣產品。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凡屬偽劣產品,均不得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4)未使用註冊商標的人用藥品、菸草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按《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其主要指國家規定並由商標局公佈的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

(5)迷信、淫穢、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彈藥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標的物須為有體物

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故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有體物。無形財產的有償轉讓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例如,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就不屬於買賣合同而屬於技術合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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