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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不籤合同是什麼責任?

合同訂立 閱讀(1.31W)

一、中標後不籤合同是什麼責任?

中標後不籤合同是什麼責任?

中標後不籤合同是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相當於的對具體合同內容的確定,但不構成承諾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時由於任何一方無故不簽訂具體合同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律規定僅規定了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合同,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但是,上述法律規定並未明確規定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合同”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問題還需要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進行分析論證。

二、中標所簽訂的合同規定內容是什麼?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未簽訂書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未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已經由中標人實際實施;另一種是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未經中標人實際實施,下面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進行分析。

1、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經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開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雖然中標人未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中標合同”,但是在中標人實際已經完成該工程的情況下,合同是成立的。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標人實際進行了工程施工並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即使中標人未與招標人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認定雙方的施工合同已經成立。

2、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要想從事一些經濟方面的交往活動的話,是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是投標的方式來完成的,中標之後如果不簽訂相關的合同,肯定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其中包括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