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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合同與技術合同怎麼區別以及法律特徵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W)

一、工程類合同與技術合同怎麼區別

工程類合同與技術合同怎麼區別以及法律特徵是什麼?

區別:

1. 物件不同。工程合同的物件為工程專案的建設,而技術合同的物件為技術。

2.型別不同。工程合同的型別為承包合同中的一種,而技術合同本身為一種合同型別,不同型別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有技術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

3.涉及的範圍不同。工程合同的內容主要為建築安裝工程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技術合同的內容主要為有關技術的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二、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徵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檔案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專案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稽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專案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專案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

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三、技術合同的法律特徵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絡,不同型別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複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智慧財產權法調整的物件,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綜上可知,工程合同與技術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工程合同針對的是建築工程專案中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技術合同則是針對一項技術的開發、轉讓、諮詢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不論是什麼合同,均是為了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