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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07W)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具體如下:

1、主從合同的形式

所謂主合同,是指獨立存在,併為保證合同擔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擔保作用的保證合同就是從合同。

主從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這是建立保證法律關係的典型形式。

2、主從條款的形式

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並不專門訂立一個單獨的保證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寫上一個保證條款,註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和責任。

3、保證人單方出具擔保書的形式

即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擔保書,表示願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接受擔保書並且沒有提出異議,則保證法律關係成立;如果債權人不接受,則保證法律關係不成立。

4、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對保證的內容沒有明確的約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規定來推定保證的內容。

二、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怎麼計算

事實上,債務人跟保證人約定擔保時,一般會明確保證的方式,這樣雙方才知道各自的責任,不過未約定保證的方式的,法律上也對此有所規定,即推定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而言,就是在債務人債務到期之時,債權人可以找債務人主張還款,也可以找其保證人還款,並且無先後之分。但是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並不直接影響保證期間,而保證期間也由雙方自主約定,雙方對此未做約定的也有相應規定。

以下幾種情況中的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1、未約定保證期間

雙方對此沒做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也就是在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債務人不肯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這6個月內找保證人還款。

2、有約定保證期間

債務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將會被視為沒約定,到時候還是按如上所述計算,即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

現在許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而保證人未避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跟債務人約定不合理的保證期間,其實質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此明確了該規定,將該情況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所以,如果是怎麼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法律上將得不到承認,保證人該承擔連帶保證的還得繼續承擔。

3、約定為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保證期間

如果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將會被視為約定不明,具體計算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

公民、單位在同意擔任某債務關係的擔保人之後,可以採取直接在主債務合同之中註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和責任的方式,或者是在主合同之中籤署姓名、另簽署一份從合同的等的方式來建立擔保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