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根據刑法規定行賄罪情形包括哪些?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31W)

根據刑法規定行賄罪情形包括哪些?

一、根據刑法規定行賄罪情形包括哪些?

行賄罪情形包括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向國家工作人員予以錢財的賄賂。或者是通過一些其他的方式來進行賄賂。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4)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5)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6)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4、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4)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5)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6)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7)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8)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6、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其他規定。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日常生活當中行賄罪他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而我們國家所規定的行為最主要還是通過錢財利益方面的交易,並不是說包括有性賄賂這樣的一種,所以在進行行賄罪的處罰力度的時候,也是根據具體的錢財大小來進行不同的程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