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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押金沒簽合同後悔了能退嗎?

合同訂立 閱讀(1.75W)

一、交了押金沒簽合同後悔了能退嗎?

交了押金沒簽合同後悔了能退嗎?

如果是對方違約,即使沒有籤合同也可以退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能否退定金有哪些情況?

1、如果交了定金雙方就合同內容協商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一方無故不在約定期限進行協商或擅自改變認購書中的內容而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調整致使一方有正當理由的,不適用定金罰則。綜上可知,能否退還定金關鍵是你是否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事宜進行協商。

三、定金數額的確定是怎樣的?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雙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

(1)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一個合同關係中,負有對待給付的雙方當事人,都分別違反合同規定,破壞了合同雙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的情形。

(2)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中,如果一方違約屬於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項違約,則僅就前者單方適用定金罰則,對後者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違約均屬於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則對二者均適用定金罰則,即一方喪失定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相互抵消後,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3)實務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應當注意區分雙方違約和抗辯權的適用,防止將成立抗辯權的單方違約誤判成為雙方違約。

在當地的社會,現在如果想要購買房屋的話,那麼必須要簽訂相關的合同,當然呢,有些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會要求支付押金的,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之下,對方違約也是可以要求退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