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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可以被撤銷嗎

合同訂立 閱讀(1.34W)

一、不履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不履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可以被撤銷嗎

一般情況下,受贈人不負任何義務,但有時贈與人在贈與時並約定受贈人負一定的義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但是附負擔的贈與合同仍然是單務合同,大多數情況下,受贈人的“負擔”不是向贈與人履行,而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財產的限 但這種義務與贈與之間並沒有相互對價關係,而且贈與人履行義務僅僅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變贈與合同的片面單務的性質。如果受贈人的義務與贈與是相互對等的,那麼該合同就不是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最多隻能撤銷贈與而不能要求受贈人賠償損失;而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違約時,不僅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如有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二、所附義務應當符合的標準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後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3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願而定,即:或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有時,受贈人的義務也可能向贈與人履行。 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內容,使合同繼續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後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於“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後,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於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於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願,是否願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三、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並沒有對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可以運用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即《民法典》分則沒有規定的,適用總則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4項的規定,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不履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贈與合同能否被撤銷,首先要看其附義務是否合法,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如果被贈人不履行附義務,那麼,這時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對於哪些是法律允許的附義務,在簽訂贈與合同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蕪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