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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保管合同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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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關於保管合同的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保管合同的適用範圍

根據《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佔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佔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於動產

二、保管合同中的義務

(一)寄存人的義務

(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2)寄存人的告知義務

(二)保管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①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 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②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6)責任承擔:

①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

(1) 《民法典》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二是受害人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在我國《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保管物因人為而損害的,應當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賠償費用或者修復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