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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 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
2、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在前,產權過戶登記在後, 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3、就登記行為本身的性質看,登記僅起物權公示作用, 並沒有決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職能。
4、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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