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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貨違約金上限

合同違約律師解答 閱讀(1.31W)

違約金通常不得超過因違約造成損失的30%。

逾期交貨違約金上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綜上,逾期交貨違約金的上限應當以逾期交貨所造成守約方損失的30%來計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