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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貨違約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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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一種普遍的做法,其中最常見的違約金之一就是逾期交貨違約金,即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貨物的情況下,需要根據貨物價值按照比例支付的違約金。逾期交貨違約金根據合同內容和法律規定的不同,可能是法定違約金,也可能是約定違約金。下面,本站小編就逾期交貨違約金比例的問題進行了如下整理。

逾期交貨違約金比例?

一、法定違約金比例

在某些情況下,逾期交貨違約金屬於法定違約金。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裡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二、約定違約金比例

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逾期交貨違約金比例一般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宜。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本條第1款是關於違約金調整具體規則和基本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則:(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2)兼顧合同履行情況;(3)當事人的過錯;(4)合同履行的預期效益。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調整違約金所應遵循的,也是衡量違約金調整是否正確最終最高的判斷標準。如果違約金調整後違背了該兩條原則,其裁判結果都是錯誤的。畢竟具體規則必須要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

本條第2款是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標準。此規定也屬於具體規則的範疇,也應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在適用時不能拘泥、僵化,以為凡是超過損失30%的,都認為是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這點從本款用語“一般可以認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制定者的用意。

綜上,在確定逾期交貨違約金比例時,要先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是否有特殊法律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則比例以不超過30%為宜。逾期交貨違約金是賣方保護自己的有效手段,但如果約定過高,則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援,過猶不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