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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章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者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與債的轉移不同。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