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間合同的四個特徵:(1)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2)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