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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轄權法院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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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轄權法院選擇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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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約定管轄權法院是否還能選擇法定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你們合同約定的內容符合以下條件就不能選擇法定管轄法院:
一、只限於合同案件,並且只限於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標的物是貨幣)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絡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
三、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口頭無效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級別管轄:劃分上下級法院之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
以上就是對借款約定管轄權法院是否還能選擇法定管轄法院起訴的解答,望採納。